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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開透明、田尾好行!

為什麼要推動透明鄉政?從這張布條的事件來探討與思考跟行動!

一張白布條,寫著「許淑美惡意誣告竊電 法院已還我清白」
近期出現的布條(署名已遮蔽)。布條說「惡意誣告」,也說「法院已還我清白」。下面用公開的文件,一項一項說明。

先說租約是什麼時候簽的!

鄉長是 111 年 12 月 25 日就任。那份每月只收 1,000 元電費的租約,是 111 年 11 月簽的,在鄉長就任之前就已經開始履行,不是鄉長就任後才簽的。

公所扛起歷史包袱依程序提出告發

公所發現田尾公路花園遊客中心和懷恩堂西廂殿的電費異常暴增,經現場勘查,發現承租公所土地的一家租車行,店頭有私接線路,連到這兩處的電源箱。公所依公務機關管理財務的職責,向檢察官提出告發。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。

公所是依據現場的具體事證與合理懷疑提出告發,不是無端指控。

判決是「無罪」。判決沒有認定公所誣告,也沒有說公所捏造事實。

公所依法告發訴訟證明(法院判決全文)

一審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易字第 176 號)判決被告無罪。

二審(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 年度上易字第 461 號,115 年 9 月 29 日)駁回檢察官上訴,維持一審無罪。法院的理由有兩點:一是租約約定每月支付 1,000 元就可以使用公所的電力,契約沒有限制只能在特定處接電,被告欠缺竊電的動機;二是檢察官提出的現場照片等證據,無法證明被告確實私接西廂殿的電源。公所尊重判決,沒有異議。

看二審判決全文(司法院裁判書系統,另開新分頁)

歷史包袱公所怎麼改革?

為了避免再有這類爭議,公所從 113 年 1 月 1 日起,全面修正租賃契約的電費負擔方式:承租人依實際使用情形負擔水電費,並裝設獨立電表計量,符合使用者付費與公平原則。公所也會持續檢討公有場館的管理機制。

另一則貼文:三棵樹的 28,000 元

有貼文指稱,112 年 11 月 24 日協助把三棵樹移植到怡心園,花費 28,000 多元,事後有人返還代墊款並交付收據。公所並沒有這筆款項的支出紀錄。

鄉長的話

本人尊重民眾表達意見及監督公共事務之權利,也願意接受社會大眾檢視,惟言論自由並非散布不實訊息、損害他人名譽之藉口。

涉及公帑支出及行政資源運用之事項,本人將秉持依法行政、尊重司法、公開透明及善用公帑的原則,讓事實接受檢驗。

許淑美 民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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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

威勝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聲明函(民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);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 年度易字第 176 號(115 年 4 月 30 日);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5 年度上易字第 461 號(115 年 9 月 29 日);許淑美鄉長聲明(115 年 10 月 13 日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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彰化縣田尾鄉 許淑美鄉長施政成果報告 民國 112–115 年